10月1日,波士頓聯邦法官裁定,哈佛大學在招生中未有意歧視亞裔申請人,並沒有違憲。
此案件已歷時五年之久。2014年,非營利組織“公平錄取學生(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SFFA)”控告哈佛大學在入學招生過程中歧視亞裔申請人,以“種族平衡”政策爲由壓低亞裔申請人的個性評分,對錄取的亞裔美籍學生數量設限。2018年10月,位於波士頓的聯邦地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引發關注。
波士頓聯邦地區法官Allison Burroughs週二裁定,儘管哈佛大學的招生程序“並不完美”,但不會“取消一個通過憲法規定的、非常優秀的招生程序,僅僅是因爲它可以做得更好”。
Burroughs強調,將種族問題考慮在內的招生“在社會上佔有重要地位,並有助於確保高校能夠提供多樣化的氛圍,以促進學習,提高學術水平,並鼓勵相互尊重和理解”。Burroughs稱,哈佛大學的招生計劃通過了嚴格審覈,因此符合憲法規定。
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原告表示會繼續上訴,此案可能最終會打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