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銀行或在存款互助會存款超過一萬元以上,根據1970年國會通過的”銀行隱蔽法案”與及在2002年跟隨”愛國者法”調整後之法例,金融機構是必須要向聯邦政府報告這些大額存款,目的主要是阻截非法洗黑錢及其他有金錢來往的非法活動,特別是要監察毒品交易及財政資助恐怖組織等。這項一萬元門檻除了存款要報告之外,提取一萬元以上亦須要通報聯邦政府。當國稅局發現有可疑存款或提款,他們會知會州政府有關部門作進一步跟進。即使商家獲得資金用作購買較貴重物品,例如汽車、房屋或設備,這些商家亦須要向政府報告該筆款項。
千萬別因為害怕被政府得知你有大額存款而自作聰明地將大額分拆成數天作多次小額存款,因為金融機構亦會通報有關部門,反而引起當局懷疑。
雖然大部分支票存款並不受此存款條例限制,但其他類型存款,如外幣、銀行本票及匯票等存款都會被視作現金存款。不過,由於法例要求簽發一萬元以上之銀行本票、旅遊支票及匯票等之銀行必須向政府匯報,所以當你將此類金融工具存款時,因為簽發銀行已經匯報,所以受存款之銀行便不須再作匯報,以免做成錯誤。
假如你經營之生意經常收到現金,例如餐車、髮型師或餐飲業等,一旦總金額達到一萬元或以上,便須要填寫8300表格提交比國稅局,否則便屬違法。
國稅局主要是利用這法例去追蹤及堵截非法金錢來往,所以作為正當行為提存,你是絕對無須擔心這項措施。